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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广告片要当做作品用心去做

2019-08-14 17:50:24 标签:广告片

  广告片较其它的宣传方式来讲,有着较强的冲击力以及更广的覆盖面,能更形象的将企业产品展示,并以其独有的试听结合的宣传方式更能引起当代消费者的关注,让人们在一个娱乐的环境中去接受它。现如今,一部优秀的广告片必定是营销活动中的一把利器,今天小编来谈谈如何像做作品一样制作广告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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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通常意义上讲,广告片不是录像制品,而是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在著作权法领域,作品与制品是应被严格区分的法律概念。《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对作品的定义是,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独创性的智力表达是作品的本质内涵。只有作品才能享有著作权。而制品属于邻接权(亦名相关权)的保护对象,是作品的传播者以及作品之外劳动成果的创造者对其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一系列权利的总称。制品不是作品,不包含独创性的智力表达,法律对其进行保护的原因是其帮助表现作者的个性表达,有益于文化产品的传播。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认定,录像制品是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录像制品与电影作品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均表现为一系列连续的画面、图像,其内在的区别在于独创性,录像制品不含独创性或者独创性较低。而判定其独创性的依据就是二者的创作方法,准确、全面的理解并界定其创作方法才是区分作品与制品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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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法并未对摄制电影的方法作出规定。按照通常的标准做法,电影创作始于剧本,之后导演阅读、理解剧本,对剧本进行改编和重构,通过场景安排和对演员表演的要求完成“导演阐述”。第三、对“导演阐述”进一步细化,完成“分镜头剧本”。第四、实际拍摄影片。第五、以实际拍摄完成的镜头为基础,列出“电影镜头排本”。第六、剪辑师对镜头进行剪辑,最终成片。电影创作汇聚了摄影师、同步录音人员、作曲、演员、配音演员、演唱者、布景制作者、服装设计者等共同的智力投入及劳动成果,是这些作者、劳动者美学观点有机整合的结晶。

  而所谓“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就是参照上述的步骤和方法所创作出来的作品,同样体现了众多合作者美学观点的共同表达。无论是电影作品还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本质都是通过画面与声音的前后衔接来表达某种精神内容。

  从广告片的制作过程来看,虽然未必都有剧本,但一般都会有脚本,摄影师根据导演的要求来选择拍摄角度,设计距离的远近,把握光线的明暗;演员根据导演的要求及自己对角色的理解通过表情、动作、对白来展现人物;而且同样需要录音、作曲、配音、演唱者、布景制作者、服装设计者等的共同协作。且从最终作品看,广告片同样体现了画面和声音的前后有机衔接,共同表达产品的某种商业特质,展现了较高独创性的智力表达。由此可见,广告片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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